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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最受关注的乃是被劳教对象的人权问题。如何处置存在诸多问题的劳教制度,或者说劳教制度的去留存废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在争论的双方或多方中,有的主张干脆废除了事。该观点认为劳动教养是在行为人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事实上由公安机关所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从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政治要求来看,它实际上剥夺或者起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了被劳教对象的人身自由,是很不合适的,是对被劳教对象的人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应当予以废除。有的认为劳动教养有其存在的价值.现阶段应当予以保留。有的认为,不管劳动教养制度有多少缺点和不足,它毕竟在我国大陆存在至今。
既然它存在至今,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至于它的不足和缺陷,可加以改进和完善。如何改进和完善,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不过,合肥保安公司主张将我国的劳教制度保安处分化,将劳动教养中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制裁措施刑事立法化,统一纳人刑法典。将劳动教养中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制裁措施刑事立法化,统一纳人刑法典,就必然涉及到对刑法的修改和完善。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不可能一墩而就。鉴于国内刑事法学者们在对保安处分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对保安处分存在过于片面的甚至完全错误的认知,加上学界对劳教制度的存废、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否保安处分化等问题各于予己见、莫衷一是,个人认为对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基于以上背景和认识,将保安处分作为自己近期的研究内容,同时承蒙司法部科研管理部门的厚爱.本课题被确定为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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