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推行,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
(2)共济性。参加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当其中的某些成员遭遇风险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可以按规定领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实行风险分担、互助共济。
(3)储蓄性。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就个人而言,从参加社会保险开始便按规定长期缴费,等于为自己储蓄了一笔资金,供遭遇风险时使用,以渡过难关;就社会而言,也是一种储备基金。
(4)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利得到给付。但社会保险的给付并不与工资相等,只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一定程度的补偿。
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由于造成劳动者失去工资收入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收入补偿形式即社会保险项目也是多样的。设置哪些社会保险项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项目,其中有的国家,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还覆盖全体国民。社会保险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初期的德国,随后其他工业国家纷纷效仿,发展迅猛。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险。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项目。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18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企业迅速取代家庭成为城市的基本生产单位,家庭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能力削弱。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在各种经济风险加大的情况下,无力单独承担赡养老人的重担。在工人阶级斗争的强大压力下,德国于1889年颁布《老年和伤残社会保险法》,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的诞生。19世纪上半叶,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美国于1935年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遗属和病残人员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目前世界上己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传统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混合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储蓄型养老保险等类型。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除具备社会保险的一些共性功能外,还有一些特殊功能5:
(1)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通过医疗保险可使患病的劳动者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尽快恢复身体健康,重新从事劳动,取得经济收入,从而可以有效地帮助他们从“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2)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即医疗保险可以依靠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力量,筹集医疗费用,促进各类卫生事业的发展。
(3)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医疗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劳动者在生病后得到及时治疗,恢复身体健康,从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提高全民健康意识。通过建立个人缴费和分担医疗费用的制度,有利于培育全民自我保健意识,增强自我医疗保健的能力和节约费用意识。为此,许多国家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及时而适当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最早起源于欧洲,主要是以一个行业或地区组成的各种基金会、互助救济组织等民间形式,共同筹集资金,为其会员偿付医疗费,并对贫困工人提供生活补助费,保险基金由工人自己出,国家和企业并不参与。以法律形式确立医疗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国稗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免费医疗。此后,社会医疗保险由欧洲扩大到其他国家。目前,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医疗保险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国家(政府)医疗保险。它是指由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通过税收形式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并采用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形式将医疗保险基金分配给医疗机构,向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西方福利国家,如英国、瑞典、加拿大等国,前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医疗保险业属于国家医疗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它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或其家属)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实行这类医疗保险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
(3)储蓄医疗保险。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储蓄基金,并逐步积累,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这种医疗保险模式源于新加坡,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上述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模式,其资金筹集方式、对医疗机构的费用支付方式、医疗费用的负担方式和医疗保障水平等都有所不同。
(三)失业保险
失业是一种现代的社会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
失业不仅中断了劳动者的正常收入,使其本人和家庭基本生活受到影响,而且减少了劳动者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也就是说,失业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就业意愿,失业可以简单地区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自愿性失业不属于失业社会保险的关注范围,它是指客观上有工作,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自己不愿工作而造成的失业。非自愿性失业又称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失业,是企业因社会购买力低下、需求不足而无法追加投资,从而难以雇用有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有的企业甚至裁员,结果造成了失业。此类失业人员应当成为失业保险的对象。
造成非自发性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时期,都有不同的原因。一般而言,根据其原因和特征,非自愿性失业又可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求职性失业、预防性失业和投机性失业等。
根据时间长短,失业还有长期性失业和短期性失业之分。关于长期失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规定,一般指15周以上的非暂时性失业,而短期失业通常指少于15周的暂时性失业,其中又有三种主要形式:
(1)临时性解雇。因临时缺乏工作岗位,被解雇的工人在短期内可以恢复原工作岗位。
(2)季节性失业。户外作业、粮食生产和其他受气候和季节影响较明显的行业,经常有短暂的波动性失业发生。
(3)摩擦性失业。这个概念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是指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出现暂时的或偶然的供求失调所引起的失业,或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暂时的或局部的、难以避免的摩擦所导致的失业。技术进步要求在不同地域间重新分配劳动力所引起的摩擦性失业,主要表现为在一个较短时期内雇主与雇员相互寻找。由于估计错误,或由于未曾预料的变化,以致产生一定的时间间隔,或由于改行从事新的工作,必须经过若干时日的间隔。由于社会的经济运动本身处于动态之中,总有一部分劳动者在改变就业岗位的过程中出现暂时无业的状况。所以,摩擦性失业可简单地表述为,工人在两个就业岗位就业的时间差异所导致的暂时性失业。
根据性质不同,失业还可分为周期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它们往往是相伴相生的失业现象。周期性失业通常表现为,每隔一个时期就出现宏观经济不景气,不仅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而且出现高失业率、长期失业并存的现象。当今知识爆炸,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不断缩短,直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生产中迅速采用新发明、新技术,要求产业结构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从而又不可避免地导致结构性失业。可见,结构性失业是由产业结构失调所引起的,它是各个时期经济诸因素发生变化的结果,涉及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这种结构性调整决非短期内可以顺利完成,造成失业的危险最大。导致结构性失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以及服务,生产设施的地理性迁移,关、停、并、转效益差或倒闭企业,开发和利用新生能源,消费者消费倾向变化,政府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等等。
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有两个,即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在计量失业人数和失业率时,各个国家具体统计方法和规定有所不同。就一般情况而言,并不是把每一个没有工作的人都看作是失业者,只有法定年龄内(如规定年满16岁),有工作能力、愿意工作并积极寻找工作但却没有工作的人才算作是失业者。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从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的比重。
作为社会保障的项目之一,失业社会保险在1905年最先出现于法国。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相比,失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目前,世界上只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l)强制性失业保险。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历史,后来发展为世界上失业保险制度类型的主流。在强制性失业保险下,立法适用对象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并不取决于个人意愿,而是由法律规定所强制。目前,中、日、美等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强制性失业保险。
(2)非完全强制性失业保险。这是一种采取个人的选择权和法律的强制性相结合的制度。法国、挪威和丹麦等国一开始都采用过这种失业保险。但是,人们一旦参加了失业保险,就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管理,包括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目前,只有丹麦一国仍然继续实行这种制度,它不是由政府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政府通常给予大量补贴。
(3)救济性失业保险。救济性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相似,由国家出资,对经过收入调查后所确定的贫困失业者提供必要的救济。目前,只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少数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4)救济性失业保险与强制性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双轨制。该制度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的特征,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救济的特征。目前,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双轨制的失业保险制度。
除上述基本类型以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失业保险。例如新加坡实行的“中央公积金”式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用失业者存入个人帐户下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储蓄金支付失业保险补助金。另外,还有的国家采取由政府或雇主向失业者提供一次性救济金等的失业保险制度。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一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遗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6。自1884年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以来,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世界上实施范围最广泛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
劳动是人们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手段,也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途径。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劳动就有风险,就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以及交通、建筑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各种突发性工伤事故(除职业病以外)约5,000万起,有10多万人丧生,150万人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4%。工伤事故既是劳动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等因素各不相同,各国的工伤保险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以归纳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模式。
所谓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企业实施自行保险或向特许的私营保险公司投保,受伤害的工人或其家属直接向雇主索赔,由雇主或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给付。社会保险模式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统一筹措基金,社会共同承担风险,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具有强制性、非盈利性、互济性等特征。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对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各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六)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最早出现于德国。德国作为世界上典型的社会保障国家,由于老龄化问题加剧,社会保障危机重重。在改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同时,德国政府于19%年推出了护理保险制度。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安排和运行模式上一直效仿德国,借鉴了德国经验并结合日本国情。1999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护理保险法》法案,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护理保险制度。它是与国民医疗保险、年金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社会保险,即国家保险。但不同的是,护理保险的第一保险者不是国家,而是各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具体运作时,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和养老保险机构作为协作部门共同参与。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是指当公民在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无偿救济,以保障其生活水平。1948年,英国颁布《国民救济法》,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济虽然不像社会保险那样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但它是最早产生并且至今还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社会保障,也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救济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一时无法维持生活的人。与社会保险需要缴费相比,上述救济对象是无收入和低收入阶层,社会保险这道安全网无法保护这一阶层的人,需要社会救济制度的救济。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被救济者提出申请,有关机构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确定救济标准,按期或一次性给予救济金。
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救济在确定受助对象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用定量的方式,即划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收入低于这一标准的人都可以向政府申请救济;二是用定性的方式,即根据各类贫困群体分门别类地确定救济对象。一般而言,社会救济对象的确定首先是用定量的方法,即以严格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基本限制条件。其次是对于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救济对象,再根据不同群体的能力和需要,用定性的办法具体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
从国际范围看,社会救济内容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是贫困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疾病、死亡以及企业破产倒闭而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阶层,对他们的救济主要是解决贫困,保障他们享有最低生活水平;二是灾害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受到洪水、地震、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而失去生活保障人员,也包括饱受战争之苦的地区和人们。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一个广为应用的概念,有多种含义。美国社会工作协会(NASw)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中是这样论述社会福利的:
社会福利是一个宽泛的和不准确的词,它经常地被定义为旨在对被认识到的社会问题作出反应,或旨在改善弱势群体的状况的“有组织的活动”、“政府干预”政策或项目7。社会福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基础,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和住宅津贴等。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和残疾人福利等。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带有褒扬和优待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其优抚对象包括:
现役军人,退伍、复员和专业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和其他特殊对象。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待遇比较高,体现权利与义务、贡献与分配对等的原则。
五、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抚弱济贫活动,具有自愿和非营利性的特征。社会互助的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在税收上给与支持,其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织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的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