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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条例》为依据 创新保安监管工作
编辑:龙盾保安 更新:2013-01-29 查看:0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进保安管理创新和保安队伍整合,稳定保安队伍,提升保安服务质量。

      首先,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公安分局将以《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和群防群治队伍整合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进保安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大保安”建设;有计划、分阶段地将保安公司保安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招用的从事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物业单位自行招用的保卫人员统一整合为保安队伍;认真落实“四清楚、四统一、四采集、四必查”等保安管理创新措施,切实管理好、发挥好保安队伍的作用,为实现广州市“平安亚运”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保安管理力量。公安分局成立保安队伍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兼任。各街道派出所成立保安管理小组,组长由派出所负责治安工作的副所长担任,负责本辖区保安队伍的管理、整合工作。保安队伍整合后,保安行政监管工作将更加繁重,工作量将显著增大。公安分局规定派出所必须指定1名所领导及1名以上民警专职负责保安管理工作,派出所社区民警要掌握辖内自行招用保安单位和内保队伍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专职保安管理工作民警、社区民警对辖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负责,并列入绩效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明确层级保安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违反《条例》行为。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海珠区保安管理工作实际,明确层级保安管理职责。保安管理主要分为公安分局管理和各街道派出所管理,重点是派出所管理。其共同职责是:对本辖区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保安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DNA;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保安服务管理政策,表彰保安服务活动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保安服务工作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季度、月度保安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和治安形势,分析保安队伍状况,研究部署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学习等。

      第四,加强《条例》学习,落实保安队伍整合工作。

      一是专题组织学习《条例》。《条例》的实施,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因此,负责保安工作的领导和民警,要特别加强对《条例》及其释义、《实施办法》等内容的专题学习。分局保安管委办在组织各街派出所主管领导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还要组织全体社区民警、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条例》专题学习,为正确贯彻落实《条例》打好基础。

      二是要把《条例》送进企业和社区。各街道派出所至少选择两个社区、保安从业单位、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条例》宣传点,由保安管理专职民警、社区民警做宣传员,把《条例》送进企业、送进社区,使《条例》内容家喻户晓。

      三是做好上门宣传《条例》工作。各派出所保安管理专职民警要主动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人数较多的企业、物业公司,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动员他们依法备案,加强所属保安队伍的管理,做到知法守法。

      四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要组织力量全面摸查本辖区保安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情况,并及时录入警综系统保安管理子系统。要动员和指导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依法申请备案,建立健全保安队伍管理制度,分期分批组织保安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大力推进保安管理创新工作,确保保安队伍的稳定。公安分局结合《条例》施行,积极创新保安管理方式、方法,做到四清楚、四统一、四采集、四必查,以确保对保安队伍的有效监管。

      四清楚,即单位基本情况清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清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清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清楚。通过落实四清楚,积极指导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重点是抓好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招用保安队伍的备案工作,对拒不备案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统一,即统一招录标准、统一业务培训、统一服装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招录标准,旨在严把保安员入门关,统一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招录保安员;统一业务培训,指所有保安员要统一由专门的保安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考取《保安员证》,实行持证上岗;统一服装标识,指保安员上岗时统一穿着保安服装,佩戴保安标志;统一管理制度,指保安员要按公安机关制定的制度进行管理。

      四采集,即采集保安员的身份信息、照片、指纹、DNA,实现保安员信息与市局刑侦系统数据库对接,更好地为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破案服务。

      四必查,对保安从业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致使服务区域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治安消防事故或所属保安员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问责查处。(刘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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